企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设立、资质与职责

作者:廖毓辉、陈佳玮
发布于:2024.11.07

1. 根据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哪些企业必须要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Data Protection Officer – DPO)?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例如企业)处理的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类似欧盟GDPR下的DPO),由其负责对本企业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近期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数据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征求意见稿)》也特别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设立及其资质、职责等是否符合规定提出了明确的审计要求。就一般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前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是指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但由于各地监管口径存在差异,为稳妥起见,企业在考虑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时,建议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作者:孔雨薇、邱润怡
发布于:2024.09.03

原则上,公司中的所有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例如,在公司的章程对表决比例没有额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以下称“2024《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经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则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通常情况下,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被称为控股股东。相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合资企业中的中小股东在公司实际经营中的控制权和话语权受限。

能否自行拍卖上市公司股票?

作者:汪赛、邱润仪
发布于:2024.08.08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式有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三种,三种方式各有自身的特点。其中协议转让的手续相对较为繁琐。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大股东、特定股东在3个月内集中竞价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大宗交易则不得超过百分之二,与此不同的则是“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所以如果股东只希望出让小额股份,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将是更为适宜的方式,而如果大股东希望大额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协议转让则更为快捷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