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或有员工与公司“约定”或财务岗员工“自行安排”,做低自己的部分应税工资,将这部分收入以报销的方式从公司获取的情形。诚然,这种操作在商业社会并不罕见。员工据此能够少缴部分个人所得税,企业也可通过员工提交的发票“正常”做账、经营。这种操作看似只是公司帮了员工一个小忙,而对公司经营没有或几乎没有任何不利影响。但是,一旦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这种“操作”就成为了拿捏双方的“痛脚”。例如,如果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无法协商一致,那么企业能否以员工涉嫌偷税违反法律为由解除员工?如果员工以企业“配合”上述操作对企业进行胁迫,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