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名称的侵权救济途径

作者:汪赛、陈馨文
发布于:2023.06.29

实践中,存在大量外国企业名称(简称、字号)在中国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积攒了良好商誉与品牌价值,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企业名称或与其高度近似的名称被侵权人在中国直接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相同的业务领域进行使用的情况。一方面,该行为极易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抢占了在先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商业交易机会;另一方面,若该外国企业有意进入中国市场并设立实体,那么也极有可能成为企业发展的阻碍。 考虑到现实中,外国企业名称时常由于各类原因在中国未成功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被抢注、包含地理名称无法注册等),本文专就此类境外企业名称如何在我国获得救济进行讨论。

使用境外邮箱服务器是否一定会引起个人信息跨境传输?

作者:高媛、Philip Lazare
发布于:2023.06.15

假设某德国公司A,在中国境内存在关联实体a。出于公司统一管理和市场推广方面的考量,A公司的各关联实体员工均使用统一的邮箱服务系统,例:user@A.com。此外,A公司的邮箱服务器搭建在德国境内。当a公司的员工在使用服务器搭建在德国的邮箱服务时,是否会引起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呢?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作者:廖毓辉 、陈佳玮
发布于:2023.06.01

2023年6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凡中国境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通常首先包括了向境外提供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均应执行。《办法》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配套立法文件。除特定条件下另有规定外,一般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选择使用《办法》随附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与境外信息接收方订立合同,并将合同向网信办提交备案,从而以较为简便的方式满足个人信息出境的合规要求。